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法[2012]60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一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二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高法[2012]60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一二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一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二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796.57元;
2011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09.5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1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3010.63元;
2011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5305.75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7098.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知
201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年(元)月(元)日(元)
总计34,197.002,849.75131.02
一、农、林、牧、渔业19,785.001,648.7575.80
二、采矿业36,057.003,004.75138.15
三、制造业35,526.002,960.50136.11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35,974.002,997.83137.83
五、建筑业26,579.002,214.92101.84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38,975.003,247.92149.33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9,172.003,264.33150.08
八、批发和零售业27,259.002,271.58104.44
九、住宿和餐饮业21,721.001,810.0881.22
十、金融业56,576.004,714.67216.77
十一、房地产业28,011.002,334.25107.32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2,372.002,697.67124.0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6,579.003,881.58178.46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1,907.001,825.5883.93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6,822.002,235.17102.77
十六、教育36,605.003,050.42140.25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5,023.002,918.58134.19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0,605.002,550.42117.26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378.002,781.50127.89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