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
张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2001年7月26日经朋友介绍相识,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
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结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头相见。
2003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张某某诉称,自从2001年7月26日和王某某结婚以来,没有过几天好日子。王某某不仅有酗酒的恶习,而且时常对自己以拳头相见,2003年3月又发展到与别的女人鬼混。自己已和王某某的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王某某离婚。
王某某辩称,自己与张某某两人性格不合,婚前认识不久,便在父母的逼迫和张某某的要求下与其结婚。而自己又比张某某小4岁,是父母谎报年龄使自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自己与张某某之间本来就没有什么感情,再加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对张某某更是不能忍受,故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利用谎报结婚年龄的欺骗手段取得的,而且2002年4月23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时,王某某当时只有19周岁。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双方之间的婚姻登记无效,结婚证依法收回;
二、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
三、双方财产,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后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平分。
法律问题:
1、我国新颁布的《》,对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2、当事人故意隐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一、根据我国新《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因此,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第一,它强调了结婚不应该附加任何条件,应摆脱金钱或者其他社会权力的控制和影响。
第二,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是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法律为这种婚姻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系本人自愿,而不是出于第三者的意愿;当事人系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在本案中,王某某与张某某结婚时间不长,双方没有深入的了解,彼此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可言。在领取结婚证之前,王某某对张某某了解不多,后来只是在父母和张某某的要求下勉强同意与张某某结婚。由此可见,张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结婚登记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双方完全自愿这一首要条件。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在此年龄以上才可以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许结婚。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结婚将引起夫妻间权利与义务的产生、亲属关系的变更、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的再生产等一系列社会后果,因此,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事”,而且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