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法
  4. 刑法法律法规
  5. 刑法类别

刑事强制措施能否连续使用

一、刑事强制措施能否连续使用丨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因同一犯罪事实重复(包括间断重复和连续重复)采取同一种强制措施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同一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里的“重复”可理解为两种情形:(1)同一机……

刑事强制措施能否连续使用为了避免刑事强制措施被过于滥用,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变相关押或者被放纵,国家法律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近日有网友在后台询问相关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信息供给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刑事强制措施能否连续使用

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因同一犯罪事实重复(包括间断重复和连续重复)采取同一种强制措施不能一概而论。但是

同一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里的“重复”可理解为两种情形:

(1)同一机关连续适用同一种强制措施,中间没有间断。

(2)同一机关同时采取了两种强制措施(此机率很小)。反过来说,不同的公安司法机关基于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后重复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譬如对公安机关已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样可以对被告人再次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被滥用,以致变相关押人犯或者变相放纵犯罪。但是对多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要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生活和作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二、关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

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知,对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机关均可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都有类似规定。

可见关于能否连续使用刑事强制措施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能或者不能,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情况来做判断。当事人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权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需要更多信息,请到中国辩护人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
  1、本文是作者“江湖大白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ingfa/xfflfg/xflb/56860.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