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轻刑案件”是指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后,诉讼至人民法院经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时间往往比……
所谓“轻刑案件”是指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后,诉讼至人民法院经审判对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时间往往比较长,正常情况下要二、三个月,有的甚至长达一、二十个月。然而“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的罪行并不严重,一般情况下所处刑罚也不重。从司法实践看,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当逮捕不仅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会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损害执法机关公正办案,执法为民的形象,同时也会增加司法成本,不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分子。因此对“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我应当更加慎之又慎。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往往只注重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刑罚要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忽视社会危险性要件即“逮捕必要性”。从而导致“轻刑案件”的批捕率过高。如2007年我院受理报捕犯罪嫌疑人144人,批捕142人,不批捕2人,批捕率达到了98.6%,而去年我院批捕的案件中,被法院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有62人,轻刑判决率则达到了44%。可见,我们事实上存在着很大一部分不该批捕而批捕的案件。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也造成了打击重点不突出。逮捕权在实际运用中很大程度上未能显现出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对2007年我院“轻刑案件”的检查和分析,我们发现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未能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下面我结合司法实践,就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目的是在总结的基础上提高,以便把以后的审查逮捕工作做的更好。
一、“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的理解
我们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予以逮捕,通常情况下是从三个方面来考量,即逮捕的三个条件。一是证据要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逮捕的事实基础;二是刑罚要件,就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我们在审查逮捕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所作出的一种预判,而并不是最终结论。三是社会危险性要件,就是有逮捕必要,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应适用逮捕。实践中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都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实体刑罚认定为“有逮捕必要”应该说是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对于“轻刑案件”,由于案件本身属罪行较轻,危害结果不严重,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量刑一般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且大多可能会适用缓刑,那么我们如何来判定有无逮捕必要呢?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地理解逮捕必要性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