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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

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回避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刑事案件的回避有利于案件达到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回避需要有关人员作出决定,那么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下面由中国辩护人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书记员的回避由什么决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书记员回避”的相关法律知识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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