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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显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

刑事案件中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刑事案件中简易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显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更符合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本意。

2.人民检察院也要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

依据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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