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理论,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其内涵对于法者来说意义重大。……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人在明知认识的基础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执有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决定行为的方向、行为的进程、行为的结果,深刻地反映行为人的价值取向,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首先,犯罪故意意志因素的希望的内容。希望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外在的行为表现出来。行为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法、手段,指向什么对象、部位,都是人有意志的活动,行为人的行为给司法实践判断的提供了认识的基础。希望作为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活动,充满了行为人意志的内容。例如,甲和乙有仇,甲欲加害乙,甲拿刀捅了乙的腹部两刀,造成乙死亡的后果。对于甲来说,甲希望乙受到报复,希望损害后果的发生。这就是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其次,犯罪故意意志因素放任的内容。放任是犯罪故意的另一种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对象和结果以有所认识,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后果并不希望发生,但对于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放任是行为人的一种复杂的心理活动,是行为人在对其行为时结果的选择、控制、容忍的心态。;例如,行为人欲加害甲,放火烧甲的房屋,屋内有甲的儿子,甲并不想加害其儿子,但为了加害甲而放任对甲儿子的加害。
总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理论,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运用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其内涵对于法者来说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