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限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调查权。即有权调取……
1、完善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限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了解、调查与核实;决定权。即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法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处罚建议权。即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发出处理相关办案人员的建议权。
2、制定更准确的立案监督范围
刑诉法对立案监督的范围规定得不是很全面,容易形成立案监督的盲点。首先,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对象不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把它们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才能使立案监督不出现空白;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正确区分不立案的几种情形,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这在法律上应进一步规范,减少操作过程中的难度;最后,立案监督的范围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