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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否从轻处罚

无证医师致人昏迷丨被告人潘某在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在没有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给病人治病。潘某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给一病人治病时,导致病人昏迷,后该病人被……

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否从轻处罚医生作为一个救死扶伤的职业是值得我们信任的,而患者和他除外对立的关系中,两者之间建立了医患关系,当然也是有可能引发相应的纠纷案件,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下面就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证医师致人昏迷

被告人潘某在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在没有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在2006年和2008年两次被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给病人治病。潘某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给一病人治病时,导致病人昏迷,后该病人被送往医院。潘某在事发后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3万余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取得受害人谅解能否从轻处罚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已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长期不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潘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非法行医的处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出现了医疗事故之后如果能够得到受害者的原谅,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从轻处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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