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丨1、(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2、法……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标准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5、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显然是严重违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程序,相关事项的认定上,还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和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理,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