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数额巨大等情节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这些组织上从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数额巨大等情节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数额巨大等情节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是关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此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行为可具体分为两种: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来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本条文的制定,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创造稳定、安全、健康发展的金融区,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运用中,该条款还存在着诸多缺陷。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行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追诉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规定虽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但对数额巨大、严重情节以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末作解释。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处罚上,某些具体情况,就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我们认为,这是刑法的疏漏,应及时修订或作出司法解释,并对修改提出以下建议:
1、数额巨大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而定)
2、严重情节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百户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引起人身伤亡的;
(4)因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当地治安混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3、变相吸收存款的形式:变相吸收存款就是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引公众资金。这个形式包括投资、集资或用购物券、代币券等形式变相集资等。在该条款中如对变相吸收的形式,不作列举界定,过于笼统,则在实践中不易认定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