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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范本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5月16日被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辽滨沿海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单位应该要定期支付给工资给劳动者,但许多企业都会有欠薪的情况出现,在企业欠薪时劳动者肯定是会维权,针对恶意欠薪等也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对方告上法庭由法院审判。小编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范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判决书范本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5月16日被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辽滨沿海经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保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利,**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娜、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吕*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系外地来连务工人员,无承包工程的资质。2014年,张某某挂靠**信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名下,从**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大连保税区海河滨海花园工程项目四标段的建筑工程,**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关工程款。张某某领取工程款后,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将其余工程款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和购买工地其他物资材料。2015年8月12日,张某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和相关部门的查找,更换了平时使用的手机号码,经沈阳逃往长春藏匿。经核算,自大连保税区山河滨海花园工程项目四标段开工至张某某逃匿期间,工程甲方**公司以现金和物资相结合的方式共计拨款1812万元人民币,现场工程结算总价为18721737.53元人民币,减去管理费后总价为17701033.51元人民币。张某某拖欠大连保税区山河滨海花园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共计2696979元人民币。2015年8月20日,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张某某的欠薪行为依法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张某某在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既不出面也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某的欠薪行为导致260余名建筑工人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并引发多名建筑工人以爬塔吊、跳楼、游街、堵路等危险方式索要工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已基本得到了解决。根据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拖欠劳动报酬的222名工人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及**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与张某某分别按照37.82%、62.18%的比例承担给付责任。上述调解协议涉及款项共计2644782元。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张某某同意以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决定书、现场查封物资清单)保证给付上述款项。被告人张某某另通过其亲属交给本院52197元作为支付其拖欠其他工人劳动报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涉案房产、工地塔吊及附属设备、水箱、混凝土搅拌机、电箱、调直机、切断机、夯机、卷扬机、气泵、打弯机、电焊机、水泵、磅秤、木工电锯、消防器材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决定书、通知记录、现场照片、人口信息表、人员查询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营业执照、单位授权委托书、工程预算书及结算书、主要材料价格表、分项工程人工费分包表格、山河滨海花园土建总承包合同四标段补充协议、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房屋抵顶材料、工程款来往票据、劳务费发票、工程结算审核书、结算审核表、单位工程费用表、房屋登记薄、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登记表、调查询问通知书、**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山河滨海花园张某某项目部进度、付款工作说明、大连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调查笔录、限期改正指令书(附留置送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拖欠工资明细表、查封决定书、现场查封物资清单、证人隋某、宫某、张某甲、孙某甲、李某甲、刘某甲、衣某、张某乙、赵某、贺某、孟某、肖某、杨某、关某、刘某乙、范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证言、被害人王某丙、陈某、张某丙、许某、罗某、王某丁、孙某乙、迟某、贾某、孙某乙、任某、奚某、刘某丙、徐某、庞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爬塔吊、游行及跳楼相关录像,辩护人提供的保证书、承诺书、本院民事调解书及被拖欠劳动报酬工人名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并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期间既未出面也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导致工人以极端方式讨要工资,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向本院交纳拖欠其他工人劳动报酬,解决了拖欠案涉工人的劳动报酬问题,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邹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〇一x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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