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廉军魁律师 这是本人所办理的一个案件,觉得颇有争议,请广大法律工作者讨论、商榷。 案情简介: 2006年6—7月间,被告人崔某为帮被害人徐某销售电缆,将被告人王某介绍给被害人徐某,称王某是中石化……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廉军魁律师
这是本人所办理的一个案件,觉得颇有争议,请广大法律工作者讨论、商榷。
案情简介:
2006年6—7月间,被告人崔某为帮被害人徐某销售电缆,将被告人王某介绍给被害人徐某,称王某是中石化原油局局长,见面后,王某称认识中组部某部长及其秘书贾某,可以办理被害人的电缆竞标事宜,后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崔某和贾某见面,贾某走后被告人王某称贾某需要30万元费用,于是,被害人徐某拿出30万元交给了被告人崔某,崔某将其中的17万元交给了王某。后被害人多次找崔某,崔某给被害人出具退款条,愿意退款,但一直没有退,于是被害人徐某报案,形成本案。本人是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崔某虚构身份,诈骗被害人徐某30万元,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虚构身份,崔某对王某虚构身份没有核实,致使被害人财物被骗。王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本辩护人的观点是:本案中崔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限于错误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采用的方法从形式上讲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本案中看:
一、崔某没有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钢铁公司电缆招标事宜的事实,没有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其主观上是积极希望能促成招投标事宜,客观上进行了积极的行动。
崔某没有虚构、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积极为被害人提供能促成招投标事宜的机会。是被告人王某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虚构了其和某中央领导的关系,虚构了可以通过这种关系帮助被害人办理**钢铁公司电缆招标事宜的事实,欺骗了崔某和被害人,正是基于这样虚构的事实,导致崔某和被害人相信了被告人王某、贾某可以办理电缆招标事宜,这样被害人才同意拿钱让被告人王某、贾某办理招标事宜,结果导致被害人财物被骗,这在所有的证据中已经得到证实。崔某没有欺骗被害人说自己可以办理**钢铁公司电缆招标事宜。
二、崔某没有伙同被告人王某隐瞒真相,合谋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事实上崔某是王某实施诈骗所利用的工具。
首先,在事前,崔某与王某认识时,王某就声称自己是中石化原油局局长(王某对本案中多人都是这样虚假介绍自己的),崔某始终就不知道王某的真实身份。崔某对被害人也是实话实说、如实介绍,没有丝毫虚构和隐瞒,仅仅为被害人和王某进行互相介绍。是王某在和被害人见面时虚构了和中央领导的关系,虚构了能帮被害人办事的事实,被害人也是基于此虚构的事实,才同意拿出30万元来让王某办理此事,崔某对此虚构的事情并不知情。这就说明双方对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情事前没有同谋,崔某也被王某的身份和所虚构的事实所蒙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