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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拐骗3岁男童后染白发扮老太太,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认定

女子拐骗3岁男童后染白发扮成老太太“不好了,俺的孙子不见了!”5月30日上午10点10分,在新乡辉县市某花园小区内,市民连先生报警称,自己在地下室干活,3岁孙子跑了上去,和一个陌生中年女子一块玩耍。过了20多分钟,听见孙子的喊叫,赶紧上去,四处寻找却不见孩……

女子拐骗3岁男童后染白发扮老太太,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认定儿童节之际,孩子们都在和家长欢庆节日,然而有的孩子就不那么幸运了,六一前夕,一条“新乡3岁男童被拐骗”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新乡警方经过12个小时的不懈努力,与案发当晚将40岁的女嫌犯刘某某抓获,使得被拐骗的3岁儿童连宏某被成功解救。接下来由中国辩护人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女子拐骗3岁男童后染白发扮成老太太,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认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女子拐骗3岁男童后染白发扮成老太太

“不好了,俺的孙子不见了!”5月30日上午10点10分,在新乡辉县市某花园小区内,市民连先生报警称,自己在地下室干活,3岁孙子跑了上去,和一个陌生中年女子一块玩耍。过了20多分钟,听见孙子的喊叫,赶紧上去,四处寻找却不见孩子的踪影。辉县警方立即成立专案小组,全力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民警侦查发现,拐骗3岁连宏某后,嫌疑女子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于是迅速对辉县市各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进行全面走访摸排,并掌握到一条重要信息:当天上午9时50分,一名的哥曾在案发现场附近拉了一名女子和疑似走失儿童,二人后来在灶君庙汽车站下车。

“这名中年女子带孩子上车后,有些异样,孩子不停地哭泣,可是她显得束手无措,不像孩子熟悉的亲属。”民警介绍,的哥察觉异样之后,悄悄用手机拍下了女嫌犯的清晰侧面照。

一居民家中发现疑似被拐骗儿童的上衣

专案组民警迅速赶赴灶君庙汽车站进行追击,遗憾的是嫌疑女子和疑似走失儿童已乘坐大巴车赶往新乡。警方通过微信及时将被拐骗儿童体征和嫌疑人特征、悬赏通告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各界进行发布。

经过大量走访摸排,民警发现,当天下午,嫌疑女子从辉县来到新乡,在南高村下车后不知去向,很可能就在附近居住,民警立即对南高村周边区域展开地毯式走访摸排。

功夫不负有心人。当晚7时许,专案组民警终于在附近居民程某某家中发现了疑似被拐骗儿童的上衣。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嫌疑女子刘某某系程某某的妻子,40岁,无子女,平日在一家蛋糕店上班,无犯罪前科。经进一步突审,程某某交代妻子上午到辉县走亲戚后不知去向。

染白头发扮成了“老太太”

当晚10时30分,专案组民警在嫌疑人刘某某返回居住地途中,在其住地外围将其成功抓获,被拐骗儿童连宏某被当场安全解救,并连夜被安全护送至家中。

“她几次从眼前过,都不敢相信‘老太太’竟然会是她?太会伪装了!”据民警介绍,嫌犯反侦察意识强,可能已知道警方正在追查她,于是“改头换面”,将自己的披肩黑发剪短并染成了白发,40岁左右变成了60多岁,像个老太太。嫌犯还为男童换了一套女童装。

目前,被拐儿童连宏某身体、精神状况良好,嫌犯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她的作案动机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会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的哥进行奖励。

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认定

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

受害者,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

拐卖妇女儿童罪(受刑人员)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作为犯罪情节,不单独定罪,而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奸淫”,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单独定罪。(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警察成功解救受害者的。(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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