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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抢匪获刑全因防卫过当

男子打死抢匪,被认定为防卫过当2013年7月15日晚,良庆区大塘镇居民曾某与街坊在街边纳凉时,突然听到一名女子在大声呼叫“有人抢劫……”大伙儿立即抬头向呼喊声传来方向望去,看到一名女子正在追赶一辆急速前进的摩托车,摩托车上坐着两名男子,坐在后座的男子手里拿……

男子打死抢匪获刑全因防卫过当男子失手打死劫匪被判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是为什么呢?我国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不受处罚,但是正当防卫勿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将会承担责任。

男子打死抢匪,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2013年7月15日晚,良庆区大塘镇居民曾某与街坊在街边纳凉时,突然听到一名女子在大声呼叫“有人抢劫……”大伙儿立即抬头向呼喊声传来方向望去,看到一名女子正在追赶一辆急速前进的摩托车,摩托车上坐着两名男子,坐在后座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女式包。见状,众人立刻明白过来,女子应该遭遇飞车抢夺。于是,曾某与附近街坊一起上前追赶、包围摩托车。在众人的努力下,摩托车很快被逼停,但负责抢包的男子趁乱逃离现场,曾某与街坊只困住了摩托车驾驶员黄某

正当大伙想将其抓住扭送派出所时,黄某不知从何处拿出一只针筒,向困住他的人群挥舞,妄想逃跑。双方僵持的时候,为防止黄某逃跑,曾某从街边拿起一根竹棍朝黄某头部击打,最终导致黄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知道自己闯下大祸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男子打死抢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5年12月24日,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曾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曾某在抓捕黄某的过程中,用竹棍击打其头部,其行为导致黄某死亡,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曾某对损害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鉴于此案的实际情况,黄某的死亡与其实施犯罪行为并在被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反抗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判决曾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审判期间,黄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曾某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曾某赔偿2.1万余元。

法官提醒:

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此案中,司机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试图逃脱,这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

很多市民以为被人殴打或受到侵害后,自己的伤人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而是“正当防卫”。事实上,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法官提醒,正当防卫别过头,否则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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