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丨1、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证人作证可能面临人身安全,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关于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检察院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案件时证人请求保护怎样处理
1、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
二、刑诉法证人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3、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证人作证可能面临人身安全,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