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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什么情况下才会被羁押,当然是在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被依法羁押。在案件进行中,只要有证据指正是犯罪嫌疑人的,通常都会被抓捕羁押,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或者是能洗清犯罪嫌疑人的嫌疑,否则就会等待宣判。那么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对于普通人的犯罪嫌疑,都会采取羁押,但是有一些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不能羁押,那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有疾病或者怀孕等情况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中国辩护人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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