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
我们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受理对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可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只要总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但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此类案件在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应一律适用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完成。请问哪种观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这就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应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内办结。因此,你来信中所述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应是可取的。因为有些案件比较复杂,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人民检察院一时很难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而允许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内办结,就保证了人民检察院有相对充分的时间,来认真、仔细地审查案件,以便作出准确的决定,从而为整个案件的公正裁决打下坚实的基础。
如果审查起诉的一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完成,那么有些难度较大的案件,由于时间的仓促,就可能使人民检察院因缺乏全面深入的审查而作出错误的决定,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不过,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可以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半月的时限有个要求,即必须贯彻迅速、及时的原则,检察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