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致使左髌骨骨折,受伤的孙某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驳回误工费诉求。无奈之际,原告孙某只好向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3月31日14时30分,苏-武(化名)驾驶皖CX号轿车在蚌埠市南山路停车开门时,将骑自行车的孙某碰倒,致……
一场车祸致使左髌骨骨折,受伤的孙某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驳回误工费诉求。无奈之际,原告孙某只好向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7年3月31日14时30分,苏-武(化名)驾驶皖CX号轿车在蚌埠市南山路停车开门时,将骑自行车的孙某碰倒,致其左髌骨骨折。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3月24日,孙某以苏-武及相关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四万余元。庭审质证时,原告提交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工作单位的工会会员证和工号牌,以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进而证明其在治疗骨折期间存在误工事实。没想到,法院却以原告既已退休则不存在误工损失为由判决驳回了她的误工费诉求。2008年5月,无奈的孙某向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淮上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原审判决完全漠视了孙某退休后又在新单位打工的客观事实,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决定提请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发回重审。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判决被告向原告孙某支付误工费八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