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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强拆小区公共设施业主有权起诉吗

一、物业强拆小区公共设施业主有权起诉吗丨1.可以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不可以强拆。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处理方式不妥,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在投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起诉。2.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二、相关法……

物业强拆小区公共设施业主有权起诉吗每个小区都有很多的公共设施,这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是对于出现强拆公共设施的时候,对于业主来说有权进行起诉吗?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物业强拆小区公共设施业主有权起诉吗

1.可以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物业不可以强拆。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处理方式不妥,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在投诉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起诉。

2.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二、相关法律知识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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