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丨被告韦艳某与被告刘某某属夫妻,被告韦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0年12月5日借原告80000元,2011年1月16日借原告10000元,2011年2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2011年5月4日借原告20000元。四笔……
夫妻离婚时,要对共同的财产、共同的债务进行分割。那么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债权人起诉后对方否认为共同债务,关于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
被告韦艳某与被告刘某某属夫妻,被告韦艳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2010年12月5日借原告80000元,2011年1月16日借原告10000元,2011年2月28日借原告20000元,2011年5月4日借原告20000元。四笔借款共计130000元,借期均为一个月,到期后被告均不还款,原告经多次崔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无奈而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庭审时被告韦艳某表示愿意归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刘某某则认为这是被告韦艳某个人债务而且是赌债,与其无关。二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柳江县某处的房屋及东风牌货车、五凌面包车各一部均分割给被告刘某某。本案以外的70000元共同债务,被告韦艳某负责归还27000元,被告刘某某负责归还43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韦艳某、刘某某共同归还原告韦某某借款130000元
被告韦艳某分四次共借原告韦某某130000元有其写的借条为凭,且其本人也认可,借款到期后,其不按期还款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所借之款是被告韦艳某个人债务还是原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证实,借款时二被告尚未离婚,属夫妻存续期的债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且二被告离婚时,把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割给被告刘某某,有故意转移夫妻财产之嫌。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离婚时如何证明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区别是:夫妻共同债务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或者虽无共同意愿,但该债务系为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用途。那么,在离婚时如何证明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借条中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有没有夫妻双方的签字。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无偿还责任,夫妻双方都签字的,视为共同债务。
2,借款用途。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
3,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夫妻由于经济原因,即使离婚,也共同生活,但这并不影响对债务的认定。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综合以上介绍,夫妻离婚后有共同的债务未偿还可以依法要求偿还。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夫妻离婚有债务未还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中国辩护人,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