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事诉讼法
  4. 刑事诉讼法律法规
  5. 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是什么立案监督是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民事诉讼二审的时候就会遵守立案监督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案件。那么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永-康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李**,女,汉族,1970年10月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70******,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元x楼x户。电话:153491。

请求事项:

请求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申请人于2015年4月收到的“宁公(刑)不立字**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所错误处置的,王**死亡一案,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合法办案单位尽快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事实与事由:

2015年2月14日,申请人***接到丈夫***所在单位“****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王*宏通知,***因高血压引起的心梗死亡,遗体已运回至咸阳市殡仪馆,随即,申请人与亲属李**、李**、李**、高**前往殡仪馆探视,发现死者遗体脖子有斑疹状红色点状物,头部有2cm大小圈状脓包,双手垂直半握、手掌发轻,鼻孔有少量血迹。次日,申请人即向陕西省西安市***派出所报案(事发地),2015年2月16日又向***派出所报案(遗体所在地),2015年3月5日,申请人前往宁强县公安局信访办要求立案,方被告知申请人2月16日报案因死者所在单位负责人告知派出所死者与单位负责人系亲属关系,已调解处理,故未在报案当日进行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等。申请人要求立案处理,终在信访办督促下立案调查。2015年4月,申请人收到宁强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申请人次子王**参加高考加之申请人精神因此事遭受严重打击,申请人无力也未能及时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复议。2015年10月,申请人委托西安某律师事务所对***死亡一案进行调查,后得知公安机关认定王*强死亡为喝酒引发其他疾病死亡,但具体死因不明,因当时尸检家属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公安局未进行尸体解剖,仅进行尸表检验。在未有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及对报案人询问等证据的前提下,仅凭该公司员工证人证言就认定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该行为严重触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与死者系二婚,王*系死者与其前妻所生,*******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权与王-攀系甥舅关系,亦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尸检之时因王*极力反对以至尸检无法进行,申请人至今不知亡夫死因。公安机关在本案中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规定及时行使检察监督权。

申请人丈夫***在公司死因不明,至今不明真相,并且未获得公司的任何慰问及安抚,申请人因此案而遭受的委屈、痛苦、无奈等等一言难尽,诚望贵院积极干预,及时进行司法监督,以避免错案的最终形成,尽可能避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此案不能及时正确处理将进一步严重损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与神圣。

此致

xx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民事诉讼二审立案监督的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相关机构或者是被害人认为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中国辩护人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声明:
  1、本文是作者“穿跑鞋的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sssf/xsssflfg/xsssfqw/83819.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