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第十八条、《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八条、《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1,就侵权而言检察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
检察院与一般的行政机关不一样,他是司法机关中的一类,在法院与公安之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监督的作用,也是属于行政机关,那么,检察院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可以参与民事诉讼吗,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现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第十八条、《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八条、《刑法》第四百零六条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解答如下:
1,就侵权而言
检察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因此,因检察院侵权的,在国家赔偿范围的,属于国家赔偿主体,不在此范围的法人侵权则属于民事主体,属于个人行为的由个人承担。比如检察院阳台的花盘坠落致人损害、检察院的车辆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等时,检察院应为民事主体。
2,就民事关系而言
比如检察院公务用餐与餐馆发生的关系、公务用车加油与石油公司的关系、公务电话与通信企业的关系、公务用车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购买办公用品与销售商的关系等,这些关系虽以检察院名义进行,但其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3,准民事诉讼主体
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利益受损时,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时检察院是准民事诉讼主体。
4,从刑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罪名来看,侧面说明了国家机关是可以由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的,所以国家机关也可能会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当然一样可能会被骗,因而有此罪名。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