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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哪些情形可恢复法庭辩论

一、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哪些情形可恢复法庭辩论丨1、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二、被告人如何做最后……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哪些情形可恢复法庭辩论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关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哪些情形可恢复法庭辩论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哪些情形可恢复法庭辩论

1、刑事案件的被告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

二、被告人如何做最后陈述

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

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

3、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因为,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

4、不过,为大家所达成共识的是,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检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参与诉讼的能力上存在着先天的严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将刑事诉讼描述成是检察官代表强大的国家向弱小的被告人发动的一场战争。控方掌握着国家强制力,可以实施各种强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仅是被强制的对象。

5、因此,各国不得不在立法上纷纷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赋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权,以使其在参与能力和诉讼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赶上他的检察官“对手”,使控辩双方能够形成对抗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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