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
证据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至于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证据的合法性,还需要有关鉴定部门加以证明。那么,在众多的证据类型中,刑事鉴定书能作为民事证据吗?下面就由小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了解证据类型有所帮助。
一、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真实性怎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 非法证据的处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的证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如果您有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中国辩护人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