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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司对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的答复
公发[1998]28号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标准……
公发[1998]28号 海南省公安厅法制处: 你处《关于“无劳动能力的人”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无劳动能力的人”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