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
数额500元,量刑起点最高为一年,每增加320元至400元,增加1个月刑期。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数额10000元,量刑起点为三年,每增加13000元至14000元,增加1年刑期。
(2)数额达到9000元不满10000元,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三年,根据抢夺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1)抢夺数额100000元,量刑起点为十年,每增加180000元,增加1年刑期。
(2)抢夺数额达到90000元不满100000元,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十年,根据抢夺数额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相应地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①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②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儿的妇女的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抚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抢夺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