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辩护人首页
  2. 法律应用
  3. 刑法
  4. 刑法罪名
  5. 渎职罪

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否累加

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否累加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其能否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出现较大争议。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于……

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否累加玩忽职守往往是根据造成的损失进行判刑的。那么这个损失是怎样认定的呢?损失是否可以进行累加。法律依据有哪些?如果第一次玩忽职守没有达到标准第二次玩忽职守达到立案标准的怎样处理,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是否累加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其能否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出现较大争议。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于这种情形,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的,就应按犯罪处理,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其一,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刑法中对多种罪名都有累计计算数额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些刑法条文均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其二,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有充分的逻辑依据。刑法在部分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某些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并不表明在其他犯罪条款中对犯罪数额就不能累计计算。刑法对某些犯罪条款明确规定犯罪数额累计计算,从逻辑上讲,只是一种语气加重或者着重说明而已。它与刑法基本原则中的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规定不是同一概念,二者不能混淆。

其三,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有充分的现实依据。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与贪污罪相比较,它们同属于职务犯罪。但渎职类犯罪的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主体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职务和较大的权力。这些人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某种程度上要比贪污贿赂更为严重,如果对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不累计计算,就会使一些公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公务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不能受到法律追究,而且还可能导致大量的行为人钻法律的空子。

另外,对于行为人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受到两次以上党政纪处理,又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就是受到累计处理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深,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极坏。

根据国家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并且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有充分的现实依据,玩忽职守在量刑上是需要累计进行判刑,如果不能累计就肆无忌惮了,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中国辩护人的律师。

声明:
  1、本文是作者“子楚添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资料,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2、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110law.org/flyy/xingfa/xfzm/dzz/31230.html
  3、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中国辩护人特邀律师

1555-1555-195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mey@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30-18:30,节假日休息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