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直线型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公、检、法各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不交叉,“流水作业”。这种构造缺乏制约机制,使得在诉讼中保护人权往往难以实现。 许多法学家关注并研究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我国行政……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直线型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公、检、法各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不交叉,“流水作业”。这种构造缺乏制约机制,使得在诉讼中保护人权往往难以实现。
许多法学家关注并研究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我国行政色彩强烈充斥整个诉讼空间,崇尚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观念,公、检、法机构设置根深蒂固,人事关系错综复杂,公、检、法机关地位相当、关系密切的执法大环境中,要想改变现存的诉讼构造,必须以整个机构设置、人事制度改革为前提,此乃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手术。况且,欲使一种新的体制得以顺利构建而不被歪曲,必先改变执法者的观念。这是一个艰难的系统工程。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怒江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