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丨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具有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那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3、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4、引诱、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此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您还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