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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丨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人民法院是非常重要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主要的职责是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且对生效的判决执行。而法院执行判决、裁定书时,要认真履行职权,如果严重失职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什么?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刑法》的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国辩护人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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