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析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63题丨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63题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我国法律规定,要想置身于法律事业必须要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即之前的司法考试),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练习历年考试的真题,那么如何解析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63题呢?接下来小编为您答疑解惑,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解析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63题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63题
丙实施抢劫犯罪后,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甲滥用职权,让侦办此案的警察乙想办法使丙无罪。乙明知丙有罪,但为徇私情,采取毁灭证据的手段使丙未受追诉。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因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甲是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B.因甲居于领导地位,故甲是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C.因甲实施了两个实行行为,故应实行数罪并罚
D.乙的行为同时触犯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滥用职权罪,但因只有一个行为,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答案】AD
【考点】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解析】选项A正确。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可知,甲是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其滥用职权指挥下属毁灭证据,使犯罪的丙未受追诉,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实行犯。
选项B错误。甲、乙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同犯罪,因而甲不属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选项C错误。甲只有滥用职权指挥下属毁灭证据这一个实行行为,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选项D正确。乙利用职权毁灭证据的行为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侵害的法益只有一个,即司法的公正廉洁性,故乙的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在三罪中徇私枉法罪的处罚最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解析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63题”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中国辩护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