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枉法罪丨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
徇私枉法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陌生,但许多人不知道我国法律上有徇私枉法罪这个罪名。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秉持着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案件,对案件的当事人不得有任何徇私枉法的行为,否则就有可能会构成徇私枉法罪。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关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什么是徇私枉法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枉法裁判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注意问题
(一)司法工作人员
了解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谓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以及答复,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司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谓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的私利,所谓徇情即为了照顾、袒护私人关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谓枉法即曲解和破坏法律。这里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以及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二是对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三是在行使审判活动中故意对无罪的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故意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确定依法追究徇私枉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以其明知行为对象有罪、无罪,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要件,还要综合考虑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当事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以及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考虑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或者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偏差的,一般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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