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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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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暂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关规定。

但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关于经济犯罪的立案标准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移送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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