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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作为故意罪过形式之一的间接故意,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处在探讨中。其中的核心问题当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它涉及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的……

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作为故意罪过形式之一的间接故意,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处在探讨中。其中的核心问题当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它涉及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虽然并不鲜见,但有关观点或结论仍须质疑。

一、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间接故意。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其他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在理论与实践上,成为间接故意犯罪理解难点的,正是“放任”一词。

关于“放任”,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一是不希-望说,认为放任就是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只是采取了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1](第208页);二是中立说,认为放任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不发生行为人也不懊悔[2](第71页);三是放任发生说,认为放任态度并不是在两种可能性之间采取中立,而是放任结果的发生,不是“放任结果的不发生”。[3](第163页)笔者以为,以上几种观点均存疑问。首先,放任并不是单纯的希-望,它对结果的发生是听其自然,不加干涉,因此包含了希-望和不希-望两方面。不希-望不是听之任之,听之任之除了不希-望还包括希-望,只不过在放任的心态下,希-望与不希-望都不是那么明显。所以,希-望说有失片面。其次,放任发生说则只看到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肯定心态的另一面,因此它与不希-望说一样有失偏颇。最后,中立说也不大妥当。刑法第14条规定的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不是放任其不发生。从这个角度看,说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不像直接故意那样积极追求而已。而且,行为人既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之所以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他自己的主观意识也不是毫无关系的。因为如果行为人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他另外所追求的行为的结果就不能产生。于是,为了实现其另一个愿望,就只好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这里就可以理解,法律为什么把放任结果发生的,也视为故意;为什么说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这样的心态,用中立说无法完全解释清楚。综合考虑,宜从以下3方面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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