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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