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是否需要释明丨1、犯罪中止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所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公诉材料要载明犯罪中止的情况。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在起诉材料中要载明犯罪中止。关于犯罪中止是否要释明的问题,由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犯罪中止是否需要释明
1、犯罪中止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所以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公诉材料要载明犯罪中止的情况。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分子构成犯罪中止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条件: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实行阶段。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既遂(犯罪得逞)以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主动性条件: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通俗地说,就是犯罪分子认为可以达到犯罪目的,但在犯罪过程中主动中止犯罪的。如甲为了杀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甲见乙神态痛苦后反悔,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构成犯罪中止。即使甲投放的毒药实际没有达到致死量,不送往医院也不会死亡,也不影响甲成立犯罪中止。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提供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而犯罪中止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所以起诉材料要载明犯罪中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国辩护人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