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概念如何进行区分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任何犯罪行为最终都会接受法律的惩罚,而当然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已经发生了的,可以明确界定的违法行为,而对于一些难以进行鉴定或者还没有来得及实施的犯罪当然也并不是就不进行处罚,那么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概念区分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概念如何进行区分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际上,对于犯罪未遂这一行为而言其状态也有很多阶段的,而不同阶段的犯罪未遂,最终获得的处罚当然也是有轻有重各不一样,建议如果是已经实行,但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行为及时咨询律师。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