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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丨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铲巳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

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牵连犯简单来说因为某项犯罪所运用的行为除了犯本罪又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形成了一个牵连关系。那么,我国法律中是对牵连犯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牵连犯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法对牵连犯是怎样规定的

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铲巳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刑法分则对牵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没有作明文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有的条文对牵连犯规定了独立的较重法定刑,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同样是“牵连犯”,刑法分则却采取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此,刑法理论上可能采取三种态度:

(一)维持牵连犯概念,并认为对牵连犯原则上以一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维持牵连犯概念,并将刑法所规定的以数罪论处的情况,排除在牵连犯之外;或者说通过对牵连关系的确定,不认为成立数罪的情况有牵连关系。

(三)取消牵连犯概念,将原有的牵连犯所包含的犯罪现象,分别作为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数罪处理。如果采取第一种态度,则不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使牵连犯没有统一的处罚原则;如果采取第二种态度,但难以找到合理确定牵连关系的规则,使牵连犯的成立范围具有主观随意性;如果采取第三种态度,则能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乱现状,有利于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

—般认为,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通说认为,牵连犯有三个特征:

(一)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工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二)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

(三)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法律中规定对牵连犯应当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的情况,在某些情况是可以数罪论处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我们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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