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被告人廖某得知被害人邓某某急于为女儿找工作,便与被告人李某合谋诈骗邓某某钱财。廖某化名“廖*宁”,并向邓某某假称其丈夫李某是在南宁市公安局工作,认识的人多关系广。李某亦谎称自己的妹妹是某医院的副院长,可以通过关系帮邓某某女儿在梧州市某医院找……
2009年6月,被告人廖某得知被害人邓某某急于为女儿找工作,便与被告人李某合谋诈骗邓某某钱财。廖某化名“廖*宁”,并向邓某某假称其丈夫李某是在南宁市公安局工作,认识的人多关系广。李某亦谎称自己的妹妹是某医院的副院长,可以通过关系帮邓某某女儿在梧州市某医院找到一份正式工作。在骗取邓某某信任后,廖某和李某以为其女儿找工作需要钱打通关系为由,于2009年6月至7月间先后三次骗取邓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5700元。得手后,李某分得赃款1500元,廖某分得赃款4200元,二人把分得赃款用于挥霍。事情败露后,廖某在邓某某的追问下,被迫退回了400元给邓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参与预谋,相互配合并积极实施作案,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李某是累犯,且曾因犯诈骗罪多次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对其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廖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人民币5300元给被害人邓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