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唆犯处罚根据的理论解读是什么目前,我国关于教唆犯处罚的根据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是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说认为,教唆犯本身之行为并无犯罪性,亦无可罚性,只因从属于他人之犯罪而成立犯罪,其犯罪性及可罚性系来自他人之犯罪行为,而以他人之犯罪……
教唆犯的处罚根据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教唆犯的地位认定,承认教唆犯的共犯地位,就必须承认作为正犯的被教唆者在教唆犯处罚中的作用,承认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在于教唆者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与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教唆犯地位的认定问题,是研究教唆犯处罚根据论的基本立场问题。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对教唆犯处罚根据的理论解读是什么
目前,我国关于教唆犯处罚的根据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是共犯从属性说和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说认为,教唆犯本身之行为并无犯罪性,亦无可罚性,只因从属于他人之犯罪而成立犯罪,其犯罪性及可罚性系来自他人之犯罪行为,而以他人之犯罪性及可罚性为条件。而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是犯人表现其固有之反社会的危险性,其犯罪系依据自己的行为而受处罚。笔者认为,这二种观点都有其缺陷,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共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统一说,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在于教唆行为本身,但在对教唆犯量刑的时候,又不能完全把教唆行为与被教唆的人的犯罪割裂开来,孤立地考察教唆行为。因为被教唆的人的犯罪是作为教唆结果而存在的,教唆结果体现着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在对教唆犯处罚时应予考虑。
对于教唆犯处罚的具体根据,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犯罪起因说与责任参与说。真正的从属性说和独立性说都容易得出与其理论根基相一致的结论,而二重性论者既承认教唆犯具有独立性,又同时将教唆犯从属说和独立性说都承认的教唆犯本身的特征作为教唆犯从属性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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