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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

本案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案情: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李*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和李*义对打,李*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义为重伤,王-立为轻微伤。分歧:一审认定王-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王-立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立跑回家拿刀和李*义对打是为了保护家人,系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立回家拿刀把李*义砍成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义有很大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评析:王-立砍伤李*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争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去医院治疗,李*义纠集一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这一阶段笔者认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一,主观上,王-立仍有对李*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义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去报警,王-立没有采取这些正当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参与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李*义等人;第二,客观上,王-立、李*义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李*义拿铁棍,王-立拿刀,双方互殴,李*义受了重伤,王-立受轻微伤,因此,王-立的行为不够成正当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鉴于李*义到王-立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一些,可以适当减轻对王-立的处罚。此案涉及到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别。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群众一般也这样认为,本案曾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来旁听庭审,判决后他们也认为谭某打到程某家里,王-立后动手,是为了保护其家人,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的属于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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