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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简要案情]2003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害人侍*林及其朋友黄*儒、王*青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被告人陈*堂家中,找人时与陈*堂亲属和来探望陈*堂的黄-新等人发生争吵和揪打,黄-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堂刚做完癌症手术)要求被害人侍*林等三人……

本案陈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吗

[简要案情]2003年11月1日晚9时许,被害人侍*林及其朋友黄*儒、王*青三人酒后同骑一辆摩托车撞进被告人陈*堂家中,找人时与陈*堂亲属和来探望陈*堂的黄-新等人发生争吵和揪打,黄-新等人提出家中有重病人(当时陈*堂刚做完癌症手术)要求被害人侍*林等三人外去,黄*儒掏出水果刀威胁黄-新。陈*堂见状,担心黄-新吃亏,遂操起杀猪刀捅了正与黄*纠缠的侍*林后腰一刀,侍*林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评析]在评议该案时一致认为,被告人陈*堂持刀刺伤侍*林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对被告人陈*堂的行为是否属防卫过当有分歧,多数认为属防卫过当。其理由:首先,被害人一行三人夜晚酒后到被告人家,并与被告人家人及黄*纠打,且同伙的黄*儒持刀,并扬言威胁要卸黄-新膀子。在被告人家人要求侍*林三人出去,其拒不离开,故其行为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又在伤害黄-新。其次,被告人用刀刺伤侍*林时,侍*林等人正与黄*纠缠。第三,被告人是为保护黄-新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实施防卫的,陈无伤害侍的故意。最后,被告人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少数意见:不属防卫过当,其理由:第一,侍*林等三人酒后到被告人家找人,因出言不逊发生纠缠。与黄*纠打应理解为互殴行为,且被告方没有人受到伤害。第二,侍*林等人经被告人方要求外出而不离开,其行为属非法侵入住宅,但不应采用刀刺伤人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第三,侍*林等与黄*纠缠,又未与被告人纠打。笔者认为陈*堂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作者单位:江苏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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