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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一、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丨1、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关于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1、新刑法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1、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2、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3、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4、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5、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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