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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从犯认定是怎样的

一、非法集资从犯认定是怎样的丨1、在共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责任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非法集资从犯认定是怎样的依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以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责任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非法集资从犯认定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非法集资从犯认定是怎样的

1、在共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责任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

二、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认定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并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实施上列行为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依据《刑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以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责任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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