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丨1、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主犯实施犯罪,促进犯罪目的的实现,帮助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以从犯论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是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构成胁从犯,则……
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主犯实施犯罪,促进犯罪目的的实现,帮助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以从犯论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是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构成胁从犯,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怎样构成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
1、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主犯实施犯罪,促进犯罪目的的实现,帮助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以从犯论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是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构成胁从犯,则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处罚。如医生甲马马虎虎,将病人的处方开错,开了两种不能匹配使用的注射针剂,药剂师乙也不按规定认真审查处方,将针剂交给注射护士丙,护士丙也不认真审查,就为病人注射了该两种针剂,结果导致该病人严重残疾。在该案中,造成致使病人严重残疾之医疗事故是医生甲、药剂师乙、护士丙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作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应对三人分别以医疗事故罪定罪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是某公寓的管理员,盗窃犯罪分子乙找到甲,说自己来找其亲戚该楼住户丙,但丙碰巧不在且一时回不来,此前告诉他让他找公寓管理员甲给开一下门。在乙的甜言蜜语哄骗下,甲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给乙打开了丙的宿舍门,结果导致丙价值2万元的现金等财物被乙偷走。该案中,甲过失地帮助乙实施盗窃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
3、无罪过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找到司机乙,让乙其帮他拉一车货,在将车开到一个仓库边后,甲请乙去吃饭,让几个人往车上装货,乙问装的什么货,甲欺骗乙说是做了一笔生意,现在来提货。乙信以为真,帮甲把货物拉到指定地点。其实,甲是在该仓库盗窃货物。该案中,甲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乙虽然客观上对甲的盗窃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其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能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与甲构成共犯的问题。
4、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近乎同时)针对同一个目标实施同一犯罪,但主观上缺乏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联络的,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趁门卫离开之际,从某公司的仓库大门进入盗窃财物,正好乙也从仓库的窗户爬入盗窃,甲从天窗爬出逃走,乙仍从窗户爬出逃走,二人对对方的盗窃互不知情。
5、二人以上同时实施犯罪但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决定共同殴打丙,乙先上去用树枝击抽打丙的腿部致其轻伤,然后离去,接着甲却以杀害丙为目的上去用木棒击打丙的头部,导致乙死亡。在该案中,甲以杀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而乙却以伤害丙为犯罪故意内容,二者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不同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
6、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和乙共同盗窃,但在此之外甲还单独实施了放火行为。
首先不能简单的认为那些有多人参与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就一定属于共同犯罪,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若是与那么就需要将主犯、从犯区分开来。最后法院在量刑时,帮助犯等从犯都是会参照主犯从轻处罚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