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失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虽然主观上存在的恶性较小,但危害后果越来越大,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较之故意犯罪来说,犯罪后果更为严重。75起过失犯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如平顶山新生煤矿“11、11”矿难事故案,因被告人……
(一)过失犯罪的数量及所占刑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9件,其中过失犯罪案件8件,占全年案件总数的3%,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15件,其中过失犯罪案件9件,占总数的4.1%,审结210件,其中过失犯罪案件15件,占总数的7.1%。审结302件,其中过失犯罪26件,占总数的8.6%。2007年审结316件,其中过失犯罪17件,占总数的5.3%。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过失犯罪的数量和比例虽略有下降,但总体仍呈逐年提高态势。
(二)过失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虽然主观上存在的恶性较小,但危害后果越来越大,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较之故意犯罪来说,犯罪后果更为严重。75起过失犯罪均造成了人员伤亡,如平顶山新生煤矿“11、11”矿难事故案,因被告人工作失职,造成3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过失犯罪的严重危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三)涉案领域相对集中于交通肇事犯罪。2003年审结的
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5件,占62.5%;2004年审结的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4件,占75%;2005年审结交通肇事案件11件,占73.3%。2006年审结的过失犯罪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23件,占总数的88.4%。2007年审结的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15件,占总数的88.2%。
(四)业务过失犯罪的比重逐步加大。业务过失犯罪是指
职务上或业务负有特定职责或特殊注意义务的人,在履行职务或业务的过程中,因主观上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75起过失犯罪统计看出,犯罪主体在业务上或职务上有特殊注意义务而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危害后果,构成过失犯罪的有67起,占总数的89.3%。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罪便是这方面的典型。
(五)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在近五年的过失犯罪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8%;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7%;文盲占5%。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过失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六)业务过失犯罪处刑低。业务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相对较低。对75起过失犯罪的统计可以看出。因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上(含3年)有期徒刑的案件33起,占案件总数的44%,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42起,占总案件数的56%。其中20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占案件总数的29.3%。由此可以看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罚处罚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