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如何构成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但未规定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此罪构成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此罪构成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关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如何构成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如何构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但未规定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此罪构成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罪的界限有哪些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
(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
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人体血液是医疗中重要的救助资源,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对人体血液的采集、供应、使用等都有严格的手续和流程,相关人员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