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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丨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则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指的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是三人以上的重伤,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发生人身伤亡的才会追究其责任人责任,但是也有法律规定有财产损失的也会追究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中国辩护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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