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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集团诈骗怎么量刑

一、跨国集团诈骗怎么量刑丨跨国诈骗集团在我国境内实施诈骗活动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量刑,对于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

跨国集团诈骗怎么量刑近年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诈骗案件是非常多的,其中有些诈骗同集体是在境外的,诈骗集团通过网络在国内实施诈骗活动,那么跨国集团诈骗如何量刑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跨国集团诈骗怎么量刑

跨国诈骗集团在我国境内实施诈骗活动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量刑,对于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关系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但与普通共同犯罪相比较,二者之间仍有所不同,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组成人员在量的规定上不同。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三人以上,而普通共同犯罪则限定在二人以上。与普通共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团一般规模更大、人数更多。

其二,在是否具有组织性和组织性程度上不同,犯罪集团是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员组成比较固定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数人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成员间不具有组织性,有的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其程度远比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程度要低。

其三,在是否具有稳固性上不同,犯罪集团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其组织机构和活动计划都是出于长远的考虑,准备长期存在,而不是为了实施一次犯罪而临时结伙。而普通共同犯罪不具有这种稳固性,行为往往是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完某种共同犯罪后,其组织或联合体便很快解体,无长期存在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跨国诈骗集团在我国境内实施诈骗活动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量刑,对于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中国辩护人进行咨询,中国辩护人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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